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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325民初11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房县支公司、高琼与高琼、易仲仁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房县支公司,高琼,易仲仁,易仲任,高明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325民初1160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房县支公司,住所地:房县城关镇房陵大道15号。法定代表人曹刚卿,该行行长。被告高琼,个体工商户,注册号:420325600150844。被告易仲仁,居民。被告易仲任,按,教师。被告高明强,教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房县支公司与被告高琼、易仲仁、易仲任、高明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房县支公司以被告高琼、易仲仁、易仲任、高明强涉诉贷款已还清为由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房县支公司申请撤诉,是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房县支公司。案件受理费295元,减半收取147.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房县支公司负担。审判长 景 大 喜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查尔李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