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2民初075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袁建华与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涪陵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建华,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涪陵中心支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2民初07563号原告:袁建华,男,1964年6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委托代理人:罗小波,重庆市涪陵区荔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涪陵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八一路御锦江都B3幢第二、三、四、五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768861852P。负责人:赵杨,该支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杰,重庆圣石牛律师事务所律师。袁建华与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涪陵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立案。袁建华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袁建华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袁建华撤诉。案件受理费2420元,减半收取1210元,由袁建华负担。审判员 詹前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秦 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