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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04执8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大庆市萨尔图区海汇经贸有限公司与林天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庆市萨尔图区海汇经贸有限公司,林天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604执885号申请执行人大庆市萨尔图区海汇经贸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林天生。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5)让商初字第198号民事调解书已于发生法律效力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其支付欠款211137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林天生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5)让商初字第19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时,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贵群审 判 员  于胜军代理审判员  陈 恒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 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