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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26执8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张同喜与苗清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同喜,苗清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26执832号申请人张同喜,男,1967年10月7日生,汉族,住滑县。被执行人苗清长,男,1976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滑县。本院在执行张同喜申请苗清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苗清长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2015)滑城民初字第5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人可以书面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建清审判员  杨建峰审判员  范 冰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雷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