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3民初178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广州汇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华润万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汇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华润万家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3民初17813号原告广州汇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663号大院自编8栋5层。法定代表人李迁。委托代理人谭成丽,公司职员。被告华润万家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水贝二路14栋5层,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水贝二路14栋5层。法定代表人蔡立斌。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以向原告送达了《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限其于收到本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24203元,期满仍未预交的,按撤回起诉处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谭成丽签收本院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广州汇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耿哲娇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云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