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历城民初字第9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金现宝与济南市历城区彩石镇西彩石六村村民委员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现宝,济南市历城区彩石镇西彩石六村民委员会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历城民初字第986号原告:金现宝,男,1962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吉光峰,济南历城君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济南市历城区彩石镇西彩石六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彩石镇西彩石六村。法定代表人:王永,主任。原告金现宝与被告济南市历城区彩石镇西彩石六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西彩石六村委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金现宝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西彩石六村委会立即支付地上物补偿款478336.2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西彩石六村委会负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1月份,原告金现宝位于旅游路南侧彩石镇西彩石六村朱家裕处院落一处,被山东省国家安全厅依法征用,地上物补偿标准为根据《济南市土地征收管理办法》市政府238号及《关于济南市等三市调整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价费发(2008)178号文件进行补偿,原告金现宝该院落征用后所有补偿款全部下拨到被告西彩石六村委会处,被告西彩石六村委会未能给原告金现宝地上物足额发放。其中对机井一处应补偿款为159000元,被告西彩石六村委会支付原告5万元;假山一处应补偿款为391068元,被告西彩石六村委会支付原告55080元;水泥路面应补偿款为70107.6元,被告西彩石六村委会支付原告46738.4元。上述三项被告西彩石六村委会尚欠原告金现宝补偿款共计478336.2元。经原告金现宝多次找被告催要,被告西彩石六村委会无正当理由拒绝支付。为此诉至法院。被告西彩石六村委会辩称,本案涉及院落所有补偿款已全部支付给原告金现宝,原告金现宝要求478336.2元没有事实依据,请求驳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金现宝主张被告向其发放的土地补偿款项低于按照政府公布的土地征收补偿标准计算的数额,被告西彩石六村委会主张已按政府公布标准对其进行了补偿和给付,因此,原、被告对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有争议,而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对补偿标准的争议不属于法院民事诉讼案件的受理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金现宝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崔得原人民陪审员 张希英人民陪审员 李秀芹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晓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