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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执字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刘成方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成方,刘成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广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执字第155号被执行人刘成方,男,汉族,住所地广宗县,联系方式。本院在执行广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刘成方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于年月日作出(2015)广执字第155号的裁定,查封(或扣押、冻结等)了,现因。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的查封(或扣押、冻结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夏红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