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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25民初26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杨小元与温县金源新型建材厂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小元,温县金源新型建材厂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25民初2691号原告杨小元,男,1963年5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温县金源新型建材厂。法定代表人李艳利。原告杨小元与被告温县金源新型建材厂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起撤回对温县金源新型建材厂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温县金源新型建材厂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温县金源新型建材厂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16元,减半收取108元,由原告杨小元负担。审判员  段爱霞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任稳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