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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12执13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孙涛、姜迎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涛,姜迎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12执1325号申请执行人孙涛,男,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被执行人姜迎时,女,汉族,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烟牟水民初字第138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通知书后三日内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姜迎时的银行存款325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详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贺加贝审 判 员  李海涛代理审判员  徐玉祝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徐永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