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03执9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957袁恒皋与盐城威达变压器制造有限公司、范仁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恒皋,盐城威达变压器制造有限公司,范仁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03执957号申请执行人袁恒皋,男,1956年1月8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亭湖区。被执行人盐城威达变压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盐都区龙冈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王翠荣,董事长。被执行人范仁志,男,1964年4月6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盐都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袁恒皋与被执行人盐城威达变压器制造有限公司、范仁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都龙民初字第002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的资产已抵押、亦被查封,暂不便处理,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次终结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兆华代理审判员 刘云鹏代理审判员 孙红芳二O二O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董丞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