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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322民初28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原告建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太平庄信用社诉被告白瑞友、白云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322民初2835号原告建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太平庄信用社。负责人边文华,主任。委托代理人王志慧。被告白瑞友。被告白云海。原告建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太平庄信用社诉被告白瑞友、白云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建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太平庄信用社撤回对被告白瑞友、白云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建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太平庄信用社负担。审 判 长  陈 光审 判 员  曹国福人民陪审员  李德林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马 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