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324执55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徐惠玲与龙门县顺达机动车辆检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惠玲,龙门县顺达机动车辆检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324执553-2号申请执行人:徐惠玲,女,1976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龙门县。被执行人:龙门县顺达机动车辆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龙门县王坪周田。法定代表人:钟小平,经理。申请执行人徐惠玲与被执行人龙门县顺达机动车辆检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龙门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龙劳人仲案终字(2016)12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仲裁,被执行人龙门县顺达机动车辆检测有限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金18900元给申请执行人徐惠玲,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惠玲与被执行人龙门县顺达机动车辆检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于2016年7月20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龙门县顺达机动车辆检测有限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18900元给申请执行人徐惠玲,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查房管、国土、金融等部门,除扣划被执行人5100元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执行,被执行人定于从2016年9月份起每月还款1000元,现已按计划履行。经询问申请执行人徐惠玲同意被执行人的还款计划,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粤1324执55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 伟审判员 林永明审判员 龙海鹏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罗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