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2401执恢26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11-12

案件名称

金长哲与张金伟、韩成哲、杨继文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长哲,张金伟,韩成哲,杨继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2401执恢266-2号申请执行人金长哲,现住吉林省延吉市。被执行人张金伟,现住吉林省延吉市北山街。被执行人韩成哲,现住吉林省延吉市。被执行人杨继文,现住吉林省延吉市。申请执行人金长哲与被执行人张金伟、韩成哲、杨继文之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金长哲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延民初字第3560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6年10月14日,潘锋(公民身份号码为320325197001062271)自愿为被执行人张金伟、韩成哲、杨继文做还款保证,提供位于房屋做担保。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二百三十一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张金伟、韩成哲、杨继文提供的担保物潘锋名下房屋产籍手续。二、冻结期限三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朴龙吉执行员  张大文执行员  朱连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韩一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