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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326民初10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326民初1023号原告张某甲,女,生于1983年8月26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眉县槐芽镇槐西村*组,身份证号码:6103261983********。被告张某乙,男,生于1979年3月24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610326197********。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中,原告张某甲于2016年10月13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对被告张某乙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审 判 员  胡培哲人民陪审员  李炳乾人民陪审员  刘天时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思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