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625民初8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刘启莲与王治平、李和彬、中华联合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昭通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启莲,王治平,李和彬,中华联合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昭通营销服务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625民初846号原告刘启莲,女,1975年8月22日出生,住永善县。委托代理人李锐源,永善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王治平,男,1988年12月13日出生,住永善县。委托代理人王义,永善县桧溪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和彬,男,1974年8月22日出生,住永善县。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华联合财保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肖仲伯,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唐瑞韩,女,该公司职工,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昭通营销服务部(以下简称:永安财保公司)。住所地:昭通市昭阳区。法定代表人:凌洪,该销售部负责人。委托代理人李永川,男,该公司职工,住永善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启莲与被告王治平、李和彬、中华联合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昭通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启莲以医疗未终结,还需继续治疗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启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启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启莲负担。审判员 胡 潇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际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