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7行初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绵阳鹏城教育投资有限公司诉绵阳市人民政府、绵阳市国土资源局土地登记违法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绵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绵阳鹏城教育投资有限公司,绵阳市人民政府,绵阳市国土资源局,四川万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川07行初42号原告绵阳鹏城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临园路西段花园小区***栋。法定代表人杜树德,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胥康,四川博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绵阳市人民政府。住所地:绵阳市绵兴东路**号。法定代表人刘超,市长。被告绵阳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临园路东段**号新益大厦*楼。法定代表人瞿永安,局长。第三人四川万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高新区绵兴东路**号。法定代表人葛勇,该公司董事长。原告绵阳鹏城教育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绵阳市人民政府、绵阳市国土资源局土地登记违法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绵阳鹏城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以“其诉状中诉求的争议土地与实际发生争议的不是同一宗地”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绵阳鹏城教育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绵阳鹏城教育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后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绵阳鹏城教育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周琳堤审判员 魏继军审判员 向 茜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