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民辖终7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林青青与李晓峰、何浙闽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晓峰,林青青,何浙闽,许兰,陈道春,魏瑞忠,童德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民辖终7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晓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青青。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浙闽。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许兰。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道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魏瑞忠。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童德超。上诉人李晓峰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16)浙0302民初467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本案六被告住所地及经常居住地分别为浙江省泰顺县、温州市瓯海区、广州市珠海区,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浙江省泰顺县、温州市瓯海区、广州市珠海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上诉人称其与何浙闽、许兰的经常居住地不在温州市鹿城区,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其三人户籍所在地均为温州市鹿城区,故鹿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瓯翔审 判 员 陈莉萍审 判 员 钱晓勇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吴洋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