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4民初112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1-10
案件名称
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与厦门市同安区老玩童玩具店、汕头市澄海区连罡玩具厂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厦门市同安区老玩童玩具店,汕头市澄海区连罡玩具厂
案由
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4民初11271号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马化腾,董事长。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法定代表人马化腾,董事长。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少烈,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厦门市同安区老玩童玩具店,住所地厦门市同安区。经营者王鹭鹭。被告汕头市澄海区连罡玩具厂,住所地汕头市澄海区。经营者陈旭钿。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已由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预交],按规定收取25元,由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郭 卫人民陪审员 韦开丽人民陪审员 张青叶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庄晓民速 录 员 李明哲附录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