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02执14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赵卫军与被执行人陕西旺鑫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卫军,陕西旺鑫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2执1430号申请执行人赵卫军,男,汉族。被执行人陕西旺鑫实业有限公司。协助执行人中铁港航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赵卫军与陕西旺鑫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X月X日向你属的XX高速公路XX合同段项目经理部送达了(2016)陕0102执1430号之一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X局X公司XX高速公路XX合同段项目经理部协助执行陕西旺鑫实业有限公司材料款XXXX元,截止2016年X月X日,你属的XX高速公路XX合同段项目经理部多次推诿(2016)陕0102执143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的执行,导致赵卫军权利无法实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协助执行人XX局集团第XX工程有限公司XXXX元范围内承担责任。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力。执行员 肖宏远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文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