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27执4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刘姗与凤冈县黔雨枝生态茶业有限公司、任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凤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冈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珊,凤冈县黔雨枝生态茶业有限公司,任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327执476号申请执行人刘珊,女1969年3月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贵阳市人,住贵阳市南明区。委托代理人艾伦,贵州贵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尹冠森,贵州贵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凤冈县黔雨枝生态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凤冈县龙泉镇龙。法定代表人任斌,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任斌,男,1969年3月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龙泉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凤民初字第1777号民事判决书,受理刘珊申请执行凤冈县黔雨枝生态茶业有限公司、任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5月5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下列义务:给付申请执行人刘珊借款2,005,000元、案件受理费25,727元、保全费5,000元,并承担执行费22,450元。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刘珊与被执行人凤冈县黔雨枝生态茶业有限公司、任斌达成和解履行协议:由被执行人凤冈县黔雨枝生态茶业有限公司、任斌在2017年3月30日前将本案履行完毕,在和解履行期间,双方当事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凤民初字第177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凤冈县黔雨枝生态茶业有限公司、任斌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刘珊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且重新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本案义务。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 岚审判员 肖 斌审判员 钱省旭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静滔书记员 吴静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