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003执3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刘某与李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003执302号申请执行人刘某。被执行人李某,户藉所在地郴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刘某与被执行人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过程中,由于申请人申请过户的郴州市苏园东路林邑花城1栋603房(房屋所有权人李某,郴房权证苏仙字第××号)财产已于2014年8月29日在审理(2014)郴苏民初字第883号廖勇与孙向阳、李某、曾郴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由本院查封。暂不能过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2015)郴苏民初字第7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权利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中 权审 判 员 ��钟检审 判 员 曾 燕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邓 慧 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