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瓦民初字第10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王淑梅与林富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淑梅,林富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瓦民初字第1085号原告:王淑梅,女,1948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林富涛,男,196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无业。本院于2016年2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王淑梅与被告林富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原告王淑梅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放弃权利,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危害国家集体利益,亦不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淑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0元,减半收取510元,由原告王淑梅负担。审判长 王德和审判员 牟林德审判员 刘本远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