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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瓦民初字第10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王淑梅与林富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淑梅,林富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瓦民初字第1085号原告:王淑梅,女,1948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林富涛,男,196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无业。本院于2016年2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王淑梅与被告林富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原告王淑梅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放弃权利,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危害国家集体利益,亦不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淑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0元,减半收取510元,由原告王淑梅负担。审判长  王德和审判员  牟林德审判员  刘本远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