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5民初1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江西江冶特钢有限公司与江西乘力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刘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新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江冶特钢有限公司,江西乘力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刘涛,徐素萍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5民初126号申请人:江西江冶特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袁河经济开发区特钢产业园。法定代表人:罗浩文,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江西乘力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宜丰县良钢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刘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申请人:刘涛,男,197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宜丰县人,住江西省宜丰县。被申请人:徐素萍,女,1975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宜丰县人,住江西省宜丰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西江冶特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乘力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刘涛、徐素萍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西江冶特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西乘力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刘涛、徐素萍银行存款人民币450万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江西江冶特钢有限公司自愿以渝国用(2015)第02059号土地为该诉讼保全作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江冶特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人江西江冶特钢有限公司为该诉讼保全作担保的渝国用(2015)第02059号土地;二、冻结被申请人江西乘力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刘涛、徐素萍银行存款人民币450万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 勇审 判 员 涂有泉代理审判员 宁 双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雷 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