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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105民初38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分公司与冯洋阳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分公司,冯洋阳,程帆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05民初3824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分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金湖南路36号人保大厦6、7、8楼。负责人:亢建华,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秦鋆,广西创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苏岚,广西创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洋阳,男,1994年6月13日出生。第三人:程帆,男,汉族,1986年1月23日出生,住南宁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分公司诉被告冯洋阳、第三人程帆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分公司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7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9.35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丘 理人民陪审员  齐素勉人民陪审员  姚春志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陆昕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