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02民初592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张林生与冯跃静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林生,冯跃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02民初5920号之一申请人:张林生,男,1956年7月1日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申请人:冯跃静,女,1976年3月17日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张林生与被申请人冯跃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张林生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冯跃静名下在聊城市东昌府区香江光彩大市场二期纬三经32号房产一套予以冻结。担保人山东华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出具担保函以其公司相应资产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林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冯跃静名下在聊城市东昌府区香江光彩大市场二期纬三经32号房产一套。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635元,由申请人张林生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福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荣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