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412执7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2-17
案件名称
王绪惠与湖南省长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绪惠,湖南省长盛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412执73-1号申请执行人王绪惠,男,1964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衡山县。被执行人湖南省长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衡南县云集镇云集大道衡南县建设局内。法定代表人谢集鑫,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衡中法民二终字第26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0月14日向被执行人湖南省长盛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3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湖南省长盛建设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湖南省长盛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226250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何燕民执行员 刘永久执行员 刘秋学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唐 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