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22民初370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安徽中天制冷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与蒙城广联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中天制冷空调工程有限公司,蒙城广联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6)皖1622民初3703-1号原告:安徽中天制冷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瑶海区。法定代表人:潘永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梅,女,系该公司法务。被告:蒙城广联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蒙城县。法定代表人:张涛,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邓睿,安徽淮中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中天制冷空调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蒙城广联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蒙城广联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蒙城县商城东路北侧、梦蝶广场西侧汇通财富广场1#1单元2901号、2#1单元2603号、2#1单元2601号、7#1单元2601号的房屋(房产证号2014121800**),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蒙城广联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蒙城县商城东路北侧、梦蝶广场西侧汇通财富广场1#1单元2901号、2#1单元2603号、2#1单元2601号、7#1单元2601号的房屋。二、查封原告提供担保的潘永生位于合肥市新站区新蚌埠路七里香榭7幢101号商铺的房产(房权证号:合字第81100905**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晓勇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杜 颖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