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刑初18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陈华陈某甲非法侵入住宅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华陈某甲
案由
非法侵入住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2072刑初1819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华陈某甲,男,1990年8月12日出生于四川省长宁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长宁县。因本案于2016年4月3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6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二区刑诉(2016)17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华陈某甲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6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0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欣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华陈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2日晚8时许,被告人陈华陈某甲窜至中山市古镇镇海洲信佳某某商城吉祥某某住宿五某楼,翻窗侵入被害人汪某、周某2周某甲租住的512房,并躲藏在房间床底处。当晚11时30分许,被害人汪某、周某2周某甲回到上述房间后发现被告人陈华陈某甲,随即通知朋友丁某2丁某乙、房东罗某2罗某丙到场将被告人陈华陈某甲抓获并报警处理。次日零时10分许,被告人陈华陈某甲在现场被接报赶到的公安人员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华陈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也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汪某、周某2周某甲的陈述及辨认笔录、中山市公安局古镇分局海洲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现场监控录像、入住登记表、微信聊天记录、四川省长宁县公安局双河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证人丁某2丁某乙、罗某2罗某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告人陈华陈某甲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华陈某甲无视国家法律,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陈华陈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华陈某甲犯非法侵入住宅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华陈某甲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3日起至2016年11月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吴艺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梁慧贤第3页共3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