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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25执36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高月莲、汤玲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月莲,汤玲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25执3659号申请执行人:高月莲,女,194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被执行人:汤玲娟,女,194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申请执行人高月莲与被执行人汤玲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225民初43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汤玲娟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申请执行人高月莲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汤玲娟支付执行款101150元及利息,执行费1417.25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9月30日依法向被执行人汤玲娟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现被执行人汤玲娟尚应支付执行款101150元及利息,执行费1417.25元。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汤玲娟名下有位于石浦镇人民新旅弄13号101室的房地产,因该房地产无土地证,本院难以处置。被执行人汤玲娟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高月莲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6)浙0225执365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丁 霖审 判 员  叶 曙审 判 员  蔡丹萍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徐蓉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