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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923执2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江西红兴担保有限公司与王春斌、张学剑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红兴担保有限公司,王春斌,张学剑,宜春市聚龙家具装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23执251号申请执行人:江西红兴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上高县银海商贸城办公楼三楼。被执行人:王春斌,男,,1964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宜春人,经商,住宜春市袁州区。被执行人(追加):刘园妹,女,1977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安义县人,住宜春市袁州区宜阳大道丰硕华庭4栋2002室,身份证号:360123197707270324.被执行人:张学剑,男,197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浙江临海人,经商,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被执行人:宜春市聚龙家具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春市袁州区宜春南路南路135号。信用代码:360902210009711.本院在执行江西红兴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王春斌,刘园妹,张学剑,宜春市聚龙家具装饰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王春斌,刘园妹,张学剑,宜春市聚龙家具装饰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期限举证通知书,至今尚未举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高县人民法院(2015)上民三初字第17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可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晏志强审判员  易敏然审判员  龙小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龚 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