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执字第1835号之七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梁栋申请执行张荣喜、李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栋,李春,张荣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1835号之七申请执行人梁栋,男,汉族,现住陕西省榆林市府谷县。被执行人李春,男,汉族,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被执行人张荣喜,男,汉族,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关于梁栋申请执行李春、张荣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已立案执行,我院作出的2013东法民初第32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是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张荣喜、李春中国建设银行准格尔旗兴隆东街支行的工资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张荣喜、李春中国建设银行准格尔旗兴隆东街支行的工资账户。二、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边志选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