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5财保7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柴国莉与刘春华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柴国莉,刘春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5财保784号申请人:柴国莉,女,1974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仕振,重庆奇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强,重庆奇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刘春华,男,1976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申请人柴国莉与被申请人刘春华因离婚后夫妻财产发生纠纷,申请人柴国莉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刘春华价值200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担保人柴国文以其位于重庆市南岸区海棠溪街道学府大道X号山宅X栋负X层车位X号、重庆市南岸区海棠溪街道学府大道X号山宅X栋X栋X单元X-X号房屋的10%的产权为申请人柴国莉担保;担保人柴然以其位于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五黄路X号X幢X-X号房屋及位于重庆市南岸区海棠溪街道学府大道X号山宅X栋X栋X单元X-X号房屋的90%的产权为申请人柴国莉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柴国莉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登记在担保人柴然名下的位于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五黄路X号X幢X-X号房屋。二、查封登记在担保人柴国文、柴然名下的位于重庆市南岸区海棠溪街道学府大道X号山宅X栋X栋X单元X-X号房屋。三、查封登记在担保人柴国文名下的位于重庆市南岸区海棠溪街道学府大道X号山宅X栋负X层车位X号。四、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刘春华名下的财产200万元。诉前财产保全费5000元,已由申请人柴国莉缴纳。本裁定冻结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当事人需继续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时间应不迟于该期限届满前七日。当事人未在该期限内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冻结的效力消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出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牟传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祥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