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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02执保7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李金浩与闫爱青、刘治春等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金浩,闫爱青,刘治春,李朝华,德州视野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02执保794号申请执行人李金浩。被执行人闫爱青。被执行人刘治春。被执行人李朝华。被执行人德州视野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00797308722L。法定代表人李朝华,经理。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李金浩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闫爱青、刘治春、李朝华、德州视野广告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依据(2016)冀1102民初4372号民事裁定书,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已经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土地和房产。申请人同意结案,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冀1102执保79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曹少峰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宋永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