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2221民初15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6
案件名称
郭凤林与盛雪彬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凤林,盛雪彬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221民初1593号原告:郭凤林,男,1973年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被告:盛雪彬,男,35岁,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科右前旗。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凤林诉被告盛雪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凤林不能向本院提供被告盛雪彬的准确送达地址。本院认为,原告郭凤林诉被告盛雪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被告不明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郭凤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00元,予以免收。如不服本裁定,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元 生审 判 员 王 红 影人民陪审员 徐 庆 润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苏雅乐其其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