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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82民初66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靖江市宏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薛海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靖江市宏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薛海龙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82民初6619号原告:靖江市宏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正南小区。法定代表人:侯宏庆,经理。被告:薛海龙。原告靖江市宏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薛海龙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9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靖江市宏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吉国庆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朱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