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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81执5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平支行、黄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平支行,黄毅,黄宗明,黄晖,漳平富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81执54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平支行,住所地漳平市。负责人陈晓钦,副行长。委托代理人陈笙,男,系该行职员。委托代理人罗清云,男,系该行职员。被执行人黄毅,男,住漳平市。被执行人黄宗明,男,住漳平市。被执行人黄晖,女,住漳平市。被执行人漳平富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平市。法定代表人何晓芳,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平支行与被执行人黄毅、黄宗明、黄晖、漳平富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5日作出的(2015)漳民初字第18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划拨了被执行人黄宗明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6862.53元,划拨了被执行人黄晖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13773.7元,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人员名单,查封了本案的借款抵押物即被执行人黄毅名下坐落于漳平市江滨路富邦华庭B幢11层1116号房产(商品房买卖合同号:201202053),并已启动对上述房产的评估拍卖程序。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12日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已执行到位款项人民币4247.23元,并已启动对本案借款抵押物坐落于漳平市江滨路富邦华庭B幢11层1116号房产(商品房买卖合同号:201202053)的评估拍卖程序,由于被执行人名下的上述房产无法在短时间内变现,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标准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漳平市人民法院(2015)漳民初字第186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期间,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除抵押物外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  隆  武代理审判员 卢  炎  文代理审判员 陈  晏  岚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晓萍(代)PAGE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