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02民初22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与邬斌、邬伟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邬斌,邬伟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02民初2285号原告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滦县火车站东一公里处。法定代表人刘振洪,经理。被告邬斌,男,汉族,1972年7月25日出生,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被告邬伟,男,汉族,1968年9月16日出生,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原告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邬斌、邬伟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9日立案。原告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7048元,减半收取计1352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立国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邢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