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刑更65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周素华诈骗���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素华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刑更6546号罪犯周素华,女,1956年10月3日出生于福建省惠安县,汉族,文盲。现在福建省女子监狱十三分监区服刑。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28日作出(2010)鲤刑初字第158号刑事判决,以周素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责令周素华等五名被告人共同退出赃款及赃物折价款人民币45545元赔偿给被害人陈某;周素华等五名被告人共同退出赃款及赃物折价款人民币21400元赔偿给被害人张某;周素华等四名被告人共同退出赃款及赃物折价款人民币37395.98元赔偿给被害人吴某;周素华等五名被告人共同退出赃款及赃物折价款人民币9995.68元赔偿给被害人邱某。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28日作出(2010)泉刑终字第76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4日作出(2013)榕刑执字第459号刑事裁定,减去��期徒刑九个月。执行机关福建省女子监狱于2016年10月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周素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被评为监狱年度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周素华已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0元。本院认为,罪犯周素华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周素华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周素华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素华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0年1月8日起至2016年11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薛 晴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赵一鸣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唐丽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