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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25民初74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曹红红与刘怀亭交通事故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红红,刘怀亭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25民初744-3号原告:曹红红,又名志宏,男被告:刘怀亭,男原告曹红红与被告刘怀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7月4日作出(2016)晋0825民初744-1号民事裁定,一、对被告刘怀亭驾驶的晋*******号“东方红”牌大中型拖拉机予以扣押;二、对原告曹红红位于新绛县横桥乡张店村的宅基及房屋(新绛县城乡宅基地有偿使用登记表编号261210154)予以查封。刘怀亭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曹红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在本案按曹红红撤诉处理后,刘怀亭申请解除查封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刘怀亭驾驶的晋*******号“东方红”牌大中型拖拉机的扣押;二、解除对曹红红位于新绛县横桥乡张店村的宅基及房屋(新绛县城乡宅基地有偿使用登记表编号261210154)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俊奇审 判 员  赵瑞云人民陪审员  李安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孔慧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