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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3执28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刘雯与被执行人贾祥瑶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雯,贾祥瑶,宋春兰,赵洪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83执2878号申请执行人:刘雯,男,1966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贾祥瑶,男,1964年3月3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宋春兰,女,1964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赵洪安,男,1967年1月8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申请执行人刘雯与被执行人贾祥瑶、宋春兰、赵洪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刘雯以(2014)莱州民初字第228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贾祥瑶拒绝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贾祥瑶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贾祥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贾祥瑶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贾祥瑶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贾祥瑶的银行存款1335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邓惠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家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