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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126执8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柯某与姜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柯某,姜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126执8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柯某。被执行人姜某。申请执行人柯某与被执行人姜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5日作出的(2014)鄂蕲春民一初字第0126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申请执行人柯某的执行申请,本院于2016年2月3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该案的执行需要等待另案的判决结果,申请执行人柯某书面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2014)鄂蕲春民一初字第01267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文胜审判员  王晓勇审判员  吕元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琳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