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126执8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柯某与姜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柯某,姜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126执8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柯某。被执行人姜某。申请执行人柯某与被执行人姜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5日作出的(2014)鄂蕲春民一初字第0126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申请执行人柯某的执行申请,本院于2016年2月3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该案的执行需要等待另案的判决结果,申请执行人柯某书面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2014)鄂蕲春民一初字第01267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文胜审判员 王晓勇审判员 吕元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琳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