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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02执1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雷创成与西安中耀弘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创成,西安中耀弘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02执149号申请执行人雷创成,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西安中耀弘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原建军,总经理。上列当事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9月17日作出的(2015)临渭民初字第030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西安中耀弘置业有限公司未按生效判决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雷创成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01532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165.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西安中耀弘置业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西安中耀弘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西安中耀弘置业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雷创成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临渭民初字第0302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雷创成发现被执行人西安中耀弘置业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田剑桥审判员  杨李军审判员  杨 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华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