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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1执24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6

案件名称

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庙王支行与张怀胜、刘莉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庙王支行,张怀胜,刘莉英,席秀青,孟现奎,王翠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1执2498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庙王支行。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阳谷县。负责人:郭佰国,行长。被执行人:张怀胜,农民。被执行人:刘莉英,女,农民。系被执行人张怀胜之妻。被执行人:席秀青,女。被执行人:孟现奎,男,农民。被执行人:王翠强,女,农民。系被执行人孟现奎之妻。申请执行人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庙王支行与被执行人张怀胜、刘莉英、席秀青、孟现奎、王翠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做出了(2016)鲁1521民初3089号民事判决书,依照判决书确定:一、被执行人张怀胜、刘莉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庙王支行借款本金39000.00元及应付利息。二、被执行人席秀青、孟现奎、王翠强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388元,由被执行人承担。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庙王支行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2016年10月14日,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房产登记、工商登记信息。经本院采取以上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阳谷县人民法院(2016)鲁1521民初308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案执行标的额390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计)、案件受理费388元及申请执行费485元,被执行人未偿付。申请执行人可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鹿 伟审 判 员  刘玉胜人民陪审员  张宗龙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