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1322民初48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原告孙某诉被告邢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322民初4875号原告:孙某。被告:邢某。原告孙某诉被告邢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9日立案。原告孙某于2016年10月14日以双方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审判员  张惠杰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 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