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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2民初103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江苏今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顾祥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今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顾祥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2民初10324号原告:江苏今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建强。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海华。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庆。被告:顾祥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今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顾祥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今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今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今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江苏今日物业服务有限公��负担。审判员  沈坚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成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