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2民初47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原上海阳安光电有限公司与长沙飞波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阳安光电有限公司,长沙飞波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2民初4797号原告:上海阳安光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纪旭春,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丰家凯,上海兆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某,男,汉族。被告:长沙飞波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洪铁民。原告上海阳安光电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飞波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原告上海阳安光电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上海阳安光电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阳安光电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585元,半收取292.5元,由上海阳安光电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 宜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子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