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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706财保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铜陵县盛兴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与铜陵江南油脂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铜陵县盛兴物资有限责任公司,铜陵江南油脂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706财保54号申请人:铜陵县盛兴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法定代表人:毛玉梅,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铜陵江南油脂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法定代表人:谢贵文,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铜陵县盛兴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铜陵江南油脂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铜陵县盛兴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属于被申请人铜陵江南油脂有限责任公司所有位于铜陵江南油脂有限责任公司内的8号、9号油储罐。担保人毛玉梅、谢富贵以共同共有的铜陵市义安区五松镇滨湖馨苑10栋104室房产(房地权证:铜房2014字第××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铜陵县盛兴物资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担保人毛玉梅、谢富贵共同共有的铜陵市义安区五松镇滨湖馨苑10栋104室房地产权(房地权证:铜房2014字第××号),期限为两年。查封被申请人铜陵江南油脂有限责任公司的8号、9号油储罐,期限为两年。案件申请费1820元,由铜陵县盛兴物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忠海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