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03执25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晓婵与被执行人苗娇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晓婵,苗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3执2590号申请执行人:张晓婵,女,1970年8月7日出生,汉族,西安大兴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保洁员。被执行人:苗娇,女,1988年10月4日出生,汉族,西安市金世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员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晓婵与被执行人苗娇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经向有关机关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梅宏枝审 判 员 曹 坤代理审判员 李 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韩马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