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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00民初3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中建三局第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黄山市益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建三局第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黄山市益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00民初396号申请人:中建三局第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关南园路2号。法定代表人:袁文清,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学真,安徽雄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黄山市益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机场大道龙井11号,组织机构代码711707811。法定代表人:祝义财,董事长。原告中建三局第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建三局第三工程公司)与被告黄山市益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建三局第三工程公司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黄山市益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975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交由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建三局第三工程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黄山市益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975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中建三局第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海俊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程海卫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条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下列事项,应当交纳申请费:……(二)申请保全措施;……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第十条第(二)项规定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