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03执171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文涛。被执行人赵吉书。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文涛与被执行人赵吉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文涛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6)鲁0203民初176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采取财产调查措施,暂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经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会商,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6)鲁0203民初17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立亭
审判员 荆 雷
审判员 曹克正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顺冬 来源:百度搜索“”